發喪

(一)訃聞、訃音、報白

訃是報喪、告喪的意思,聞是消息,為知悉傳達之意,訃聞即報喪之消息,閩南語稱為「訃音」。也就是死者家屬為其發佈死亡消息的一種喪禮之書。

家中有人不幸去世,重要親友可先請人代為報喪或電話通知,然後要寄送訃聞給有「陪對」交情的親朋戚友。

首先請擇日師先看好日子,決定出山(殯)日期、時辰等,再來印製訃聞。

1.訃聞內容

訃聞內容須注意要項,茲簡要說明於后:

用下列符號做區分,以明讀者。

△代表本姓 □代表夫姓 ○○代表名字 ∮代表別號

(1)應視由何人具名發喪,來決定對死者之稱謂與具名人之稱謂相對應。

1如由兒女具名發訃聞,對人稱已死之父為「先考」或「先嚴」,母為「先妣」或「先慈」,敬稱為「顯考」、「顯妣」。31父歿自稱孤子(女),若母死應稱哀子(女),父母均已雙亡者,則稱孤哀子(女)。

2死者未婚而過繼之子,不可自稱「孤子」或「哀子」等,應稱為「嗣子」、「義子」、「入承」才對。

3未婚者死亡,由其父母具名時用「愛子」、「故男」、「x男」(x代表出生別);若是女子則用「愛女」、「故女」或「小女」、「閏女」,下款為「反服父母」署名。

4因祖父母高齡逝世,其子媳皆已身故者,由孫兒女具名時,則用「顯祖考(妣)」。長孫即謂之「承重孫」,長孫媳為「承重孫媳」。

5「翁」為「媳」發訃聞,寫成「故媳△○○女士」,下款為「翁△○○」。

6以夫具名為妻發訃聞時,用「先室△○○女士」,下款用「夫△○○」,反而簡潔明瞭。至於妻死,父母亡,夫主喪,自稱「杖期夫」或父母健在稱「不杖期夫」,這是古制的用法。現代也多採用之。

7以妻之名義為夫發訃聞時,用「先夫」即可。自稱應用「護喪妻」或「妻」比較恰當。

8具名為兄弟發訃聞時,對死者之稱謂用「先兄」或「亡弟」。

9女婿具名發訃聞時,用泰山(或泰水)大人。

10以媳婦具名發訃聞時,可用「先姑□母諱○○△太孺人」。

11若用治喪委員會或機關公司團體具名發訃聞者,用「△(職銜稱謂)○○先生」為宜。

2.名詞詮釋與用法說明:

(1)△公、□母:為其姓,有單姓、複姓。公係指對男性長者的尊稱。例(1)顯考△公○○府君(或諱○○)。「□母」與「△公」同。係用夫家的姓,故有人強調「□母」不可與「□媽」混淆,蓋因中國人習慣稱年長幫傭的婦女為「□媽」,例如「張媽」、「王媽」等是為不敬。固然有其道理,但是也有人認為以台語字面意思而言,「公」、「母」乃庸俗謔稱男女性別的說法,難道不是眨抑死者?況且我閩南族裔千百年來一脈相傳,墓碑上和神位的字不也都是沿用「公媽」的稱謂,似乎各有其理論依據,確是值得吾人深思和探討也。實務上「母」與「媽」都有人採用,本鄉也是如此,經常可以見到。

(2)△孺人:△為娘家本姓。古時稱大夫之妻為「孺人」,四品官之妻為宜人32至明清兩代七至九品官之妻也稱「孺人」。今為妻子之通稱而稱別人的妻子為「夫人」33若加一「太」字,乃係對人母之尊稱(表示有三代以上)。但父在母歿者,不能加「太」字。

(2):顯妣□母△孺人閏名○○。

(3)閏名:女子自幼為閏女,取其芳名稱為閏名。從前女子出嫁後,只道姓而不稱名。如「李氏」、「馮氏」等,死後若無加封諡號,即以其閏名為主。(如例2),若有別號或乳名也可加之,例(3)顯妣□母∮號△孺人。

(4)諱○○:「諱」指已死尊長的名字,若死後有封號要用「諡」。而尊稱父親、祖父可謂之君,稱府君,如例(1)。也可用其職銜稱謂。例(4):顯考△公諱○○少將處長。

(5)時間:死亡出生殯葬,訃聞中至少須有這三項時間,有的也加上大殮或入壙(窆窀)之時間,應詳明年月日時,如須加印農曆,可在國曆月日數字左邊加之,或用在其底下直接寫上年月日即可,殯奠時間則應註明「星期x」及「上、下午」。

(6)壽終:男喪用「正寢」,女喪用「內寢」,如非壽終可用「逝世」或「病逝○○醫院」;又如「因車禍逝世」及「在○○發生車禍,立即送○○醫院」等,有的加「當即移靈於○○」,可視情況斟酌書明之方式。

(7)歲數:國人習慣以虛歲算年齡,如訃文內之「距」字,乃死者出生與死亡年月相距之期所計虛歲為歲數。六十歲以上者可用「享壽」、「享陽壽」,更高齡者:如:「享耆壽九十有五歲」。百歲以上人瑞,例如:當用「享嵩壽一百零三歲」。不滿六十歲者用「享年」。

三十歲以下者只可用「得年」如:「得年二十八歲」或「行年三十有齡」、「年二十五歲」等,少年者可用「年僅十一歲」「年只十三歲」「年十五歲」等。

(8)不孝男:本省民間習慣,為人子者因父喪或母歿,深感未盡孝道,故自稱「不孝男」或「不肖子」。傳統則應採用「孤子○○」等(母在父喪)「哀子○○」等(父在母亡),「孤哀子○○」等(父母均歿),兩者之用法在本鄉都有人採用。

(9)隨侍在側:即嚥氣時,子孫家屬須隨侍在側,以盡奉老送終之責,故用「○○等隨侍在側」之術語,但上輩對下輩則不必如此。

(10)親視含殮:「殮」即是把屍體放進棺柩中的儀式。

(11)遵禮成服:直系卑親屬等晚輩,各依其服制,分別依禮成服,閩南人都在入殮前後就成服。本鄉習俗也是如此,有別於客家人在做功德前才成服。

(12)停柩在堂:即謂停柩在自家廳堂,若是置放在殯儀館,則用「停柩○○殯儀館○○廳」。

(13)謹擇於○時○地:時間應仔細推算方可確定,奠禮地點場所,父歿母存時為表示尊重母親也可用「奉慈諭謹擇於...」等。

(14)家奠公奠:出殯當天,家族所舉行之敬拜稱為「家奠」各機關團體所舉行之敬拜,稱為「公奠」,兩者必須分別標明時間,在同一地點(或鄰近)連貫舉行,中間不可休息,方顯隆重。相關「奠」34、「祭」35、「祭祀」36今人常有混淆,請參考註釋。

(15)發引安葬:「發引」,即是引導出發之意,正字應為「發靷」,簡寫為「引」者,早已成為慣例了。

(16)○山○公墓:可直接寫明地方○○第○公墓。

(17)叨在:即遺族表感謝親朋戚友自謙之愧稱,與「忝」字義同,應將「叨在」兩字置於文末再空四格。

(18)姻親戚友 誼:此訃聞乃是要上達給這些人,故應抬頭與「顯考(妣)」平行以示尊敬,應以紅字印刷表吉利,其橫寫之意,乃係以上這些人關係地位不分軒輊,可於「姻、世、親、寅、學、友、鄉、黨、團、社、戚、族、宗」十三個字中擇用之。此即「姻誼」「親誼」「戚誼」「友誼」等之意。

(19)哀此訃聞:即死者之子孫內心很哀傷的將這件噩耗向前項諸人報告。「聞」字是將此消息傳達給上開諸人,故要抬頭以紅字印刷示吉,前四字應寫為「誼 哀此訃」。中間應空一格,「聞」以大字換行抬頭才對。

(20)功服:即合五服中喪服大功、小功之通稱。

(21)反服:父母在堂,反為兒子之喪持服,所謂白髮人送黑髮人是也。通常是兒子死,無孫或孫幼。

(22)「奉慈命稱哀孤哀子」:一般用在側室子,父已歿,為生母死。原可稱「孤哀子」但因嫡母在有所礙,通常嫡母為成全其孝心,則會允許他用此名稱。

(23)「生慈侍下孤哀子」:側室子、生母在、父已歿、現嫡母死,用此名稱。

(24)泣血:遭三年之喪者稱泣血,形容極悲痛,哭得眼睛出血似。子(媳)在家晨昏定省,女兒嫁於外,屬別人家。故子(媳)「泣血」有別於女兒之「泣淚」。

(25)「稽顙」、「稽首」:二句同義居喪時叩答賓客之禮,以額觸地而無容之意,三年之喪要行稽顙禮。在孤哀子中皆可使用之句。而媳婦與女兒都有頭蓋蓋著臉,或要趴著哭泣,故應用「稽首」。

(26)抆淚頓首:以「抆淚」、「拭淚」「揮淚」同義。「頓首」為姻親男性古來行禮之方式。

(27)歛衽:古時婦女行禮之謂,晚近大多採用白話「同泣啟」三字涵蓋之。

(28)父母對子女、夫婦相對,同輩份的一律寫「悲」即可。而宗親、親友可用鞠躬。

(29)註文字,例如:1族繁不及備載2懇辭花車、花籃、花圈、陣頭等。3於○年○月○日○時在○○備有專車出發往○○。

(二)、訃聞內家屬稱謂注釋

1.「孤哀子」這是傳統的稱謂用法。另有自謙為「不孝男」或「不肖子」者,雖無不可卻是俗氣。至於自稱「孝男」者,那就鬧笑話了,怎能對外公開表示自己很孝順呢?「守孝」和「孝順」截然不同,要注意別錯用其義。

兒子必須依長幼排列,認養或過繼者,應視同孤哀子(女)。過繼給他人者,註明出嗣姓即可,兄弟間有姓氏互異者須標明外,餘皆不列姓。

家族成員中,若有已歿者,列名在內,則須在名字外加框示別,如○○或「○○」。

2.媳婦:可簡稱「媳」,子之妻謂之「媳」,與「子」並列相對稱,要將其「姓名」列在其夫之左旁。

3.孤哀女:其自稱同孤哀子用法。出嫁女於其名下加註(適○)或寫夫姓。

4.女婿:女婿雖曰「半子」,乃係外人,故須列其姓名於女兒左旁成對。傳統禮俗訂過婚,視同「準女婿」、「準媳婦」均宜列入。

至於「入贅的女婿」端視其詳情而決定稱謂:或為子、為婿、或稱贅婿。

5.義子女:有「正式拜親」或幼時沾「水米」之恩及口頭認之而不同,端視約定可從權。

6.期服孫:死者子輩均已歿,由孫輩具名發訃聞,則長孫(媳)自稱為承重孫(媳),其餘內孫(媳)為期服孫(媳),可簡稱「孫」、「孫媳」。「孝男」是別人對其稱呼,不可自稱。古人重嫡傳之「長孫」,故以「承重孫」獨列。孫女和孫女婿可比照女兒和女婿排列。孫輩排列應比孤哀子輩降一格(或其字體小一號可平行之)。

7.外孫、外孫媳、外孫女「已婚者加註(適○)」外孫女婿,都宜列其姓名。

8.內孫之子女稱為「曾孫」「曾孫女」,外孫之子女稱為「外曾孫」「外曾孫女」。

9.玄孫:曾孫之子女稱為「玄孫」「玄孫女」。外曾孫之子女稱為「外玄孫」「外玄孫女」。玄孫之子女稱為「來孫」「來孫女」。

10.侄輩:侄輩屬旁系,喪家人少才列,其應列在前述家屬之後,或可列在「護喪夫妻」、「護喪胞兄弟姊妹」等之後。其順序為:「侄」、「侄媳」、「侄女」、「侄女婿」,若須再續則為「侄孫」、「侄孫媳」、「侄孫女婿」、「外姪孫」等。

11.夫妻:簡單以「夫」或「妻」互稱可也。惟夫妻列名應比孤哀子抬頭一字,字體大一號。六十歲以上而喪妻者,丈夫應以「護喪」者之身份送她,故稱為「護喪夫」或「夫」。本地依古制皆用「杖期夫」或「不杖期夫」37,不用護喪夫。反之,「護喪妻」或「妻」之用法亦同。

12.兄姊弟妹、叔伯妯娌:相互間可直稱「胞兄」、「兄嫂」、「胞弟」、「弟媳」等,女性歿時則冠「夫」字於稱謂前,「胞兄」、「妯」、「娌」等,又因與護喪夫,妻和歿者彼此同輩份,可加「護喪」兩字,但其中已列有已故者在內。就不可用「護喪」兩個字。

13.庚男:專指與兒子「同年會」之人,「庚兄弟」則係與逝者「同年會」之人,「同年會」與「同齡會」同。今訃聞已少見。

14.誼子:專指與兒子結拜之人,俗稱「換帖」。「誼兄弟」則係與逝者結拜的人。

15.族親代表、宗親代表、親戚代表、親友代表或至親皆可同列其姓名,視篇幅斟酌取捨(一般以有組成治喪會始採用之)。

16.如父母尚健在者,則最後應列「反服父母」,必須比「護喪夫妻」再抬頭一字。父母健在而子媳先亡者為不孝,故起靈時,父母應「撻撾」以安子媳泉下之靈。

 


31「顯考」、「顯妣」為敬稱,若祖父母健在則不可用

32「宜人」則為四品官之妻的稱呼,另稱大夫之妻為「孺人」;至明清兩代則是七品官以下之妻的通稱,現在則為妻子之通稱。故「訃文」內自稱「孺人」。稱別人妻為「夫人」。

33「夫人」係古時對一、二品官之妻的尊稱。今為稱他人之妻的敬稱。

34「奠」出殯之前所敬拜之物品稱「奠品」,出山當日家族所舉行之敬拜稱為「家奠」。各機關團體所舉行之敬拜稱為「公奠」。韓愈:「遠具時羞之奠」。詩經「于以奠之,宗室牖下」。」

35「祭」俟返主(即殯葬後返家以後之祭拜)名為「家祭」。才正確。」

36「祭祀」(三年)變紅除孝,擇日「敆(合)爐」「將歿者之名列入祖宗牌位內」後,逢忌日或年節敬拜,則稱「祭祀」。」

37「杖期夫」,夫之父或母健在,而妻亡時,夫之自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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