洞房花燭夜,是人生四大樂趣之一,這是婚姻生活的開端,也是繁衍子孫生生不息的起點,男大當婚、女大當嫁,人倫之常,結婚的儀式種類繁多,隨著社會型態的轉變,已不斷的簡化,現代人對繁文褥節的禮儀已少採用,以本鄉而言,較常見的婚姻習俗不外乎下列情形:

婚姻的種類

本地因傳承中國以男性為主的父系社會制度,又來自原鄉長期受儒學思想之影響,所以絕大多數都是以女子嫁到夫家為主的,因此男婚女嫁,以俗稱「嫁娶婚」方式行之居多。亦即沿用或仿古禮舉行的正式結婚,稱為「大娶」。未依六禮舉行的簡單儀式,謂之「小娶」。

當然也有少數的例外,如入贅婚(招婿)。戶內婚(細漢飼「新婦仔」)俗謂:(送「捒」做堆)。1其他有冥婚(娶神主牌仔)、暗婚、乘孝娶、指腹為婚等。所謂入贅婚,係因家中有女無子,或男丁尚幼,為維持家計,擔負奉老養幼之重責,乃行招婚之舉,惟多數男子皆不太願意入贅,除非意中人不能出嫁,男子也只好入贅到女家了。

一般來說,入贅婚的聘金較少,其或免聘金,對於兄弟多,生活困苦的家庭而言,受限於經濟因素,入贅女家也是一項不錯的選擇。

至於贅婚所生的子女,事先皆有言明,從女家姓之順位及子女數等,即俗稱「抽豬母稅」。以傳宗接代而言,男方在祭祀地位方面,顯然低落,至於其在家庭中的份量,則因人而異,還得視實際情況而定了。

也有協議式的贅婚,事前約定入贅若干年後,可以帶妻小回男方家生活,俗稱「招入娶出」。用意係在協助女方家幼弟長大成人後,其責任已了,約定成俗,自然回歸。另外也有類似有入贅之名,無入贅之實的贅婚,俗諺:「招尪娶某走」即是如此。

不同於贅婚的上述情形,則是明媒正娶後,住在女方家,旨在輔佐女方家庭,其中有因女方父母愛女心切,而提出的要求,也有因男方經濟弱勢而須依賴富裕的岳家,諸如此類,雖無贅婚之名,卻頗有贅婚之形。隨著社會型態的改變,更不乏此例,主要的原因是;社會風氣較為開放,其行事風格自然不受拘泥。又男女平權,俗謂:「嫁查某囝,賺一個囝」,自然有其道理。

次談戶內婚(送「捒」做堆),是將家中的某個兒子與童養媳(「細漢仔飼」台語音),舉行婚配。

先民來台初期,生活艱辛,為未雨綢繆計,通常會將親生女兒從小送人收養,而卻另外再收養別人的幼女,也就是童養媳,俗稱「新婦仔」,為的是替兒子著想,將來長大後,可免為聘金煩惱,或擔心無經濟能力而入贅。待兒子與養女達適婚年齡時,再擇一黃道吉日為其完婚既省錢又省事。

在長輩們的觀念中,很多人都有如此的想法,而且認為有許多好處:因自小在家中長大,熟知一切,甘願奉獻,任勞任怨;再者,與家人關係密切,俗諺:「相知性可同居。」2有默契、好辦事,自然容易溝通,婚姻生活幸福,家庭溫馨。

實例上,凡事皆有正負面,反向而言,童養媳從小稱呼婚配對象為哥哥,長期生活在同一屋簷下,親如兄妹,角色一旦轉換,難免有尷尬和不適應者,而且不肯定「男歡女愛」。(尤其是早期男主外,女主內,男人在外面機會多,若是另有屬意他人,勉強送做堆,也不見得美滿。)只是在當時社會中,為不少人所接受的一種婚姻模式。

時至當今,工商社會繁榮,男女幾已平權,交友範圍廣泛,機會增加,戶內婚已然少見。尤以現代一般家庭,對自己子女呵護有加,很少有願意送人收養的,而且對於下一代教養問題的重視,也少有收養他人子女者。除了一些不能生育的夫婦,會設法領養小孩外(對象則以孤兒院童居多),幾乎已無童養媳的問題存在。代之而起的則是未婚生子比率節節攀高,時有所聞。由此可知,有些風俗習慣,會隨著時代和觀念而改變或產生的,這就是一項很好的例子。

其他以「小娶」方式結婚的或為「螟蛉子」娶妻,先民用語通常所謂的:(奴才仔「下人」)(查某「婢女」)以及(散赤儂「窮人」)等,以簡單儀式成婚的也算是小娶。3

至於「冥婚」則是由於世襲父系社會,重男輕女之觀念中,所衍生出來的文化習俗下產物。因為女子必須出嫁生育子女,將來辭世後,方得享後代祭祀,故而若是未婚死亡,傳言常會以託夢,或製造有礙家中平順之事,以為示意,俗稱「討嗣」,即亡靈討求後嗣為其祭祀之意。家人往往基於思懷之情,死者「為大」之念,為了卻其心願或免遭其作祟,以祈求全家平安,解其芳魂孤單之苦,乃代其物色對象,舉行冥婚之禮儀。

冥婚的方式,一為託媒人尋找適當窮困者,許以優厚的物質條件或金錢,以充祭祀費用,來交換其迎娶「神主牌」入祀。另也有將物件故意放置在某處,讓事先不知情的男子路過而撿拾之,然後家人從埋伏處一擁而上,挾以習俗,謂其為有緣人,再以豐厚嫁妝(財物),要求行冥婚禮。不論該男子結婚已否?礙於習俗及傳言,多數會應允。

冥婚的男子,未婚者可另結婚。惟須視娶入的神主牌為「正室」,另娶的為後妻,如係同日迎娶,則先由媒人代理男方,擇吉時送禮,以拜神主,當日神主以黑轎抬之,待神主迎至男家神桌後,方可娶入紅轎內的新娘。至於神主應另擇吉入祀男方歷代祖先的「大牌內」,同享後代子孫香火。

亦有傳說言之,女子若訂婚後未結婚前死亡,男家為避免亡靈會騷擾另娶的後妻,也有與之冥婚的,一般皆在結婚前一日或同日迎娶神主。

也有情侶因故雙亡者,雙方家長憐憫其情,同意舉行冥婚,選擇合葬等方式。用以表示協助他(她)們達成在一起的心願。

近來公私靈骨塔、佛堂、寺廟不斷的興建,或附設可以存放骨灰醰和供奉神主牌位之處,日見增多,不虞匱乏,因此未出閣的女子,不幸亡故者,辦理後事時,都已有適當的出處了。故以今日而言,冥婚的情形已少之又少。

「暗婚」是指沒有公開儀式或特殊情況下,不事舖張的婚姻方式,從前泰半是姑娘家因逃婚或某種原因,連「大娶」「小娶」都無法達成,拎著包袱,偷偷跑到男家住下,許以終身,成為一種完全不具結婚儀式的婚姻。

次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居喪中,孝男於「百日」內完婚者,稱為「乘孝婚」,在家有喪事的情況下,不宜舖張宴客,一切從簡,也可算是「暗婚」的一種。

當今社會開放,未婚男女情投意合時興「同居」、「試婚」等也屬「暗婚」之一。

現在法律規定,成年男女可到法院請求公證結婚,若不宴客,屬於「暗婚」與否?則是見仁見智的了。

至於「指腹為婚」,以世交為多,男女雙方或一方尚在母親腹中,家長便為其決定婚配之對象,有些是在幼小時,父母同意長大婚配,男家帶些水和米給女孩吃,稱為「縣水米」4。九○年代後,此種方式已逐漸消失,再也不會有人願意指腹為婚了。

 


1洪惟仁,臺灣禮俗語典》,〈臺北:自立晚報社文化出版部,1991,頁170

2「相知性可同居」是句口傳俗諺;意謂彼此了解個性,即可在同一屋簷下生活融洽。

3 洪惟仁,臺灣禮俗語典》,170

4 洪惟仁,臺灣禮俗語典,頁17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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